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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
施工总承包序列设有12个类别,分别是: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 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 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 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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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流程
照明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一、总 则
 
  (一)本标准所称照明工程包括:道路、街道的功能照明;住宅区的功能照明;室外公共空间功能照明;构筑物、建筑物的景观照明;公园、公共绿地、住宅区的景观照明;风景区、名胜古迹的景观照明;照明智能化集中监控管理系统;照明供配电系统工程。
 
  (二)照明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
 
  二、标 准
 
  (一)甲级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单位年度照明工程设计工作量累计合同额2000万以上,且至少完成过照明工程设计项目中的4项。
 
  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6年以上照明工程设计经历,并主持完成质量合格的大型照明工程的设计不少于6项,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中型以上照明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4项,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具备独立进行照明专项指标(照度、亮度、结构强度等)的测试仪器和计算设备。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3)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综合管理能力,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二)乙级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照明工程设计经历,并主持完成质量合格的大型照明工程的设计不少于5项,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中型以上照明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3项,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具备独立进行照明专项指标(照度、亮度、结构强度等)的测试仪器和计算设备。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3)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三、承担业务范围
 
  (一)甲级
 
  承担照明工程设计项目的类型和规模不受限制。
 
  (二)乙级
 
  可承担中型以下规模的照明工程专项设计。
 
  四、附 则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附件1:照明工程专项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附件2:照明工程专项设计项目规模划分表
代办流程

一、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资料,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装订:

(一)综合资料(第一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8、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 提供的其它资料。

9、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材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10、申请特级资质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

(1)企业近三年银行授信凭证;

(2)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税票或境外工程的工程结算凭证;

(3)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或分中心认证的证书或有效核准文件;

(4)国家级工法的认定文件、专利技术的认定证书;

(5)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标准的发布通知(或发布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复印件。

(二)人员资料(第二册):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

3、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 材料;

4、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

(三)工程业绩资料(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不提供)(第三册):

1、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

2、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3、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

(四)对企业申请改制、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质的,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列入第一册综合材料):

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

2、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企业改制、分立应提供改制、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4、企业合并应提供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最新合并报表;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已具备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申报材料除应提供首次申请所列全部材料外,申请 除最低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还应提供第(三)条所要求的全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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